職業健康事關億萬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幸福安康,守護職業健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自2003年以來,國家將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為全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持續推動我國職業健康事業發展。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今年的主題是“ 堅持預防為主,守護職業健康”,聚焦提升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水平和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普及職業病防治和職業健康知識,進一步推動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廣大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
什么是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國職業病有哪些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總共列出了10類132種職業病。
其中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塵肺13種,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放射性,11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要責任
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對工作場所采取以下職業衛生管理措施: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實施由專人負責的日常監測。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衛生培訓的要求:
1.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2. 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上崗前和在崗期間,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
2.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將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咸寧網綜合)